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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级人才引进,全面发挥科技进步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35号)和《东丽区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区有关政策》(津丽党发[2006]22号)精神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引导本区企业及科研单位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高新技术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分为区、镇街乡两级,该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二)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资回收的资金;
  (四)各镇街乡根据财政超收分成资金的10%比例提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各镇街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
(五)其他资金。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的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条 由区人民政府主管科技的领导同志以及区计委、区科委、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财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由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项目初选和提出评估项目名单,组织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七条 由我市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整体技术经济评价、立项建议和执行情况及年度评估等咨询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与额度
  第八条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农业高科技成果转化。(占创新专项资金总额度的40%左右)
  (二)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和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我区创业。(占创新专项资金总额度的10%左右)
(三)支持资源、环保、卫生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工程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占创新专项资金总额度的5%左右)
(四)支持购买先进技术、引进高级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支出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费用。(占创新专项资金总额度的5%左右)
(五)支持本区科技项目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按要求及时提供匹配资金。(占创新专项资金总额度的20%左右)
  (六)用于贷款担保资金。(占创新专项资金总额度的20%左右)
  (七)以上各类使用资金的分配额度如有较大变化,年底将据实调整。
第九条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从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原则上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般为50至100万元,对提升我区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申报项目上不封顶。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大型仪器设备费、科技基建费、国际合作费等的补贴。
(二)贷款贴息:原则上按不低于银行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
(三)资本金投入:经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的资本金投入项目,可由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明确委托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四)贷款担保金:其贷款担保项目须经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具体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凡符合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立项建议书;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
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提出立项申请。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
  各镇街乡须向区科委报送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接受区科委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正式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和权益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三)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四)对于省部级科技项目按要求需进行资金匹配的情况,应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省部级科技项目立项通知和有关要求及资金匹配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税收贡献、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一般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受理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经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的支持项目,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和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并与承
担单位签订《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按照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将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区科委,由区科委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并委托东丽区生产力促进中
心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行使监理职能。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项目法人、首席专家分别承担实施、技术管理职责。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七条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按半年和年度向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
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各责任人作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承担单位使用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终止项目执行合同。对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上缴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中弄虚作假、严查串通、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后,以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前,综合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东丽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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